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林淑瑜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旺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闕旺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暫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322元(計算式:96,954+135,960+30,360+199,056+39,996+39,996=542,322)(陳明實際占用面積及金額待測量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