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具狀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再審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