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0號原 告 郭馨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被 告 陳添成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鄒宜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見114年度士司補字第108號卷第75頁);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38萬8,000元、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8,000元(計算式:20萬元+38萬8,000元+5萬元=6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