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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 告 羅詩修

陳偉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被 告 覺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羅詩修之承攬契約報酬請求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對原告陳偉傑之承攬契約報酬請求權不存在;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羅詩修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偉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偉傑38萬2,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就訴之聲明㈠、㈡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羅詩修、陳偉傑之承攬契約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乃消極確認之訴,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以被告主張之未受償報酬金額31萬5,100元及32萬9,400元定之。從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萬6,604元(計算式:31萬5,100元+32萬9,400元+10萬元+10萬元+38萬2,104元=122萬6,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