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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 告 陳鳳茹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萬2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