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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再審聲請人係於114年1月15日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1,0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