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 告 林倩伶
楊惠琇游謙蘇春發蘇亭宇黃玉華楊逸精林玉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珊律師
聶瑞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鄉野旅行社間減少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5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