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 告 文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澤輝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後根、李志宏、吳秀鳳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