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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許珮維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被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自114年8月18日起不存在,此屬財產權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