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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洪志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敬勝、王榮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以建物無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20平方公尺,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建物,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以本件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800元計算,暫依原告主張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296,000元(計算式:60,800×120=7,296,000)。又原告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核屬附帶請求,僅就起訴前部分之720,000元併算價額,其餘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16,000元(計算式:7,296,000+720,000=8,016,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