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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94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