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 告 江衍獻被 告 許奕偲訴訟代理人 黃振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5,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