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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樓惠英

史芸瑄被 告 黃思閎

林秀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對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內所產生之聲響加強隔音措施,並不得有不相當之聲響侵入原告居住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53萬8,82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萬8,829元(計算式:165萬元+53萬8,829元=218萬8,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