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 告 簡兆祺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7,360元(計算式:217,360+500,000=717,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