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林湧成訴訟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凱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