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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 告 黃文和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被 告 魏巧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2,6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附表一:

建物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全部土地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000分之144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4年4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2,030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05.41平方公尺,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592,682元(計算式:72,030元×105.41平方公尺=7,592,6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