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 告 黃文和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被 告 魏巧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9萬2,682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0,420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32萬9,773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萬7,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