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抗 告 人 黃文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魏巧欣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