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曾雲露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被 告 楊秀美
鄭翔帆
劉瑞玲邱嘉怡賴淑惠游衍雲
王皓
許智強
朱海康
曾小青
倪于琇
蕭素紈
趙君綺
吳佳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中文被 告 劉瑞源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吉吉田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簡嘉成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律師被 告 張義宏
黃文錦
黃文勇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請求被告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原告主張被告等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為2,482.38平方公尺,復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19萬8,902元(2,900元×2,482.3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