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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 告 鄭宗奇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被 告 鄭玟和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被 告 顏瑞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經鑑定其價額為2,823萬1,890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