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黃湘婷被 告 楊鴻祥
楊瓊輝楊月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建物(下分別稱系爭土地、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主張對被告楊鴻祥之債權額本息為新臺幣(下同)66萬90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2),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為259萬1868元【計算式:面積1,976.19㎡×公告現值8,500元/㎡×應有部分5/36+面積218.58㎡×公告現值8,500元/㎡×應有部分5/72+面積
219.97㎡×公告現值8,500元/㎡×應有部分5/72=2,591,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顯逾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66萬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瓊輝應有部分2/36、楊月卿應有部分1/12 合計應有部分5/36 2 同上段187地號土地 楊瓊輝應有部分2/72、楊月卿應有部分1/24 合計應有部分5/72 3 同上段189地號土地 楊瓊輝應有部分2/72、楊月卿應有部分1/24 合計應有部分5/72 4 同上段22建號建物 楊瓊輝應有部分2/36、楊月卿應有部分1/12 合計應有部分5/36 5 同上段23建號建物 楊瓊輝應有部分2/36、楊月卿應有部分1/12 合計應有部分5/36附表2:(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430000元 利息 430000元 110年12月12日 114年4月20日 16% 230904元 合計 660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