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志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