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1號原 告 簡廷翰被 告 劉少騫
馳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彥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與原車相同車身號碼之汽車(下稱系爭汽車),若無法履行,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元。觀原告上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終局目的同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依原告陳報購買系爭汽車之買賣契約,其買賣價金為7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