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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被 告 姚文龍

姚智仁姚柔含

一、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間就附表1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同年10月3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姚智仁、姚柔含就112年10月3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原告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於回復系爭遺產為被告姚文龍之責任財產,使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告姚文龍系爭遺產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之。

三、本件原告主張債權額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67號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23頁),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90,595元,及其中50,448元自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5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依前揭說明計算本金及利息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6日並加計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額合計為226,150元(計算式如附表2)。又參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並回復登記與返還予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等遺產,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系爭遺產總價額為4,186,830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而被告姚文龍應繼分比例為1/3,被告姚文龍就附表1示之遺產應繼分價值為1,395,610元(計算式:4,186,830元×1/3=1,395,6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姚文龍遺產應繼分價值高於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2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附表1編號 種類 被繼承人彭秀珍之遺產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價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9500) 3,856,992元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4/6,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242,400元 3 存款 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881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9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9,183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青田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5,309元 8 證券 群益金鼎證券古亭分公司 大成451股 24,985元 9 證券 群益金鼎證券古亭分公司 華航992股 25,296元 10 證券 茂德科技6股 64元 11 證券 皇統10,000股 0元 12 儲值卡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646元 合計 4,186,830元附表2 (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本金 190,595元 1 利息 50,448元 109年7月28日 114年1月16日 (4+173/365) 15% 33,855元 2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3 違約金(第1個月) 300元 - 300元 4 違約金(第2個月) 400元 - 400元 5 違約金(第3個月) 500元 - 500元 小計 35,555元 合計 226,150元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