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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張明樹即張水樹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事項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其請求之具體內容,其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