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李勁節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第三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台北雪梨灣建案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及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