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高〇
黃〇〇訴訟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被 告 仲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修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