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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第1人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善紘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被 告 鄭啟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而平台因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無單獨交易價格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分散於各樓層,爰以系爭建物之占用面積,除以座落公寓大廈之樓層數之土地價值為無權占用頂樓平台價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0號建物頂樓平台之棚架、盆栽及私人物品移除,將該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物品之占用面積,除以座落公寓大廈之樓層數之土地價值為被告無權占用頂樓平台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4,286元(計算式: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0元×原告主張上開物品占用頂樓平台面積198平方公尺樓層數14層=7,354,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390,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90,3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44,586元(計算式:7,354,286元+1,390,300元=8,74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一併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