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浩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葉家蓁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金冠穎律師被 告 徐建忠
徐建國徐建民徐惠珠徐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0,7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一:
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建物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0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全部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3年4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3,571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15.81平方公尺,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4,310,758元(計算式:123,571元×115.81平方公尺=14,310,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