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侯蕙娟被 告 盧建宇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所坐落之同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下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之價額,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1萬3,93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表:
㈠系爭房屋總面積為29.65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18.3
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2.9平方公尺+建物共有部分面積8.43平方公尺(47.27平方公尺×755/10000+3,735.47平方公尺×13/10000=8.43平方公尺)=29.65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
屋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23萬3,185元,據以估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691萬3,935元(29.65平方公尺×23萬3,185元=691萬3,9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