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池宗訓
林福田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美雲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