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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0號抗 告 人 池宗訓

林福田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