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池宗訓
林福田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法定代理人 孫美雲 住○○市○○區○○路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住○○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住○○市○○區○○路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