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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邱顯耀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高啓航律師被 告 薛佩鈴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然查被告與訴外人邱莊素蓮共有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分別為10分之1、10分之9,又系爭不動產之坐落土地暨其上建物之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34萬3,000元、1,994萬元(參千禾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是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4,328萬3,000元(計算式:23,343,000+19,940,000=43,283,000),衡以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為10分之1,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2萬8,300元(計算式:43,283,000×1/10=4,328,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61元,扣除原告前繳4萬9,587元外,尚應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土地部分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871 邱莊素蓮: 100000分之3537 被告: 10000分之393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九層 第五層:95.68 陽 臺:14.50 露 台:9.95 邱莊素蓮: 10分之9 被告: 10分之1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備註 0000 共有部分:面積85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7 0000 共有部分:面積180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0 0000 共有部分:面積4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70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