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曾致戩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曾五美法定代理人 曾正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查被告現有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880,907元【計算式:44,993,614元+131,981,268元+114,422,857元+24,557,168元+18,688,000元+10,496,000元+6,400,000元+590,000元+80,113,600元+2,097,200元+264,317,200元+1,281,224,000元=1,979,880,907元】,而原告主張其所占派下權之比例為1/360(本院卷第71頁)【計算式:1/5×1/3×1/3×1/2×1/2×1/2=1/36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99,669元【計算式:1,979,880,907元×1/360=5,499,66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7,185元,尚應補繳2萬8,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紫音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 1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與系爭房屋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05,767元(26,880,000元87.91㎡=305,76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見本院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則以上開單價計算,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合計為44,993,614元【計算式:(49.05㎡+49.05㎡+49.05㎡)×305,767元/㎡=44,993,6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臺北市 士林區 陽明段三小段 332地號 62 全部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第1層:49.05 第2層:49.05 第3層:49.05 無 全部 2 土地標示 起訴時與系爭房屋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05,767元(26,880,000元87.91㎡=305,76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見本院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則以上開單價計算,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合計為131,981,268元【計算式:(95.92㎡+95.92㎡+95.92㎡)×305,767元/㎡+(47.96㎡+47.96㎡+47.96㎡)×305,767元/㎡=131,981,2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臺北市 士林區 陽明段三小段 333地號 188 全部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第1層:95.92 第2層:95.92 第3層:95.92 無 全部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第1層:47.96 第2層:47.96 第3層:47.96 無 全部 3 土地標示 起訴時與系爭房屋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9,305元(見本院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則以上開單價計算,編號3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合計為114,422,857元【計算式:(110.01㎡+110.01㎡+110.01㎡+110.01㎡+40.50㎡+13.50㎡+33.48㎡+6.65㎡+12.51㎡)×209,305元/㎡=114,422,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臺北市 士林區 陽明段三小段 378地號 149 全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臺北市 士林區 陽明段三小段 379-1地號 31 全部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第1層:110.01 第2層:110.01 第3層:110.01 第4層:110.01 陽台:40.50 平台:13.50 防空避難室:33.48 水箱:6.65 電梯樓梯間:12.51 全部 4 土地標示 起訴時與系爭房屋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07,195元(7,600,000元24.74㎡=307,19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見本院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則以上開單價計算,編號4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合計為24,557,168元【計算式:(39.97㎡+39.97㎡)×307,195元/㎡=24,557,1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桃園市 中壢區 環東段 342-4地號 118 全部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第1層:39.97 第2層:39.97 無 全部 5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18,688,000元【計算式:73㎡×256,000元/㎡=18,688,0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3 256,000 全部 6 土地地號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10,496,000元【計算式:41㎡×256,000元/㎡=10,496,0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1 256,000 全部 7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6,400,000元【計算式:25㎡×256,000元/㎡=6,400,0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5 256,000 全部 8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590,000元【計算式:2㎡×295,000元/㎡=590,0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 295,000 全部 9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80,113,600元【計算式:286.12㎡×280,000元/㎡=80,113,600元】 新北市○○區○○段0地號 286.12 280,000 全部 10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2,097,200元【計算式:7.49㎡×280,000元/㎡=2,097,200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49 280,000 全部 11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264,317,200元【計算式:943.99㎡×280,000元/㎡=264,317,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43.99 280,000 全部 12 土地地號 面積 (㎡)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1,281,224,000元【計算式:4575.80㎡×280,000元/㎡=1,281,22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575.80 280,000 全部 總計 1,979,880,907元【計算式:44,993,614元+131,981,268元+114,422,857元+24,557,168元+18,688,000元+10,496,000元+6,400,000元+590,000元+80,113,600元+2,097,200元+264,317,200元+1,281,2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