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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通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依聲請調閱被繼承人「王天棋」之相關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更正訴之聲明,提出以「王天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查報「王天棋」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之部分,應提出足供認定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且正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