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國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尋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項李梅間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8333元,應繳裁判費1萬76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