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陳志芬
劉芝婷紀文豪
林冠宏陳志昕汪威江吳宣盈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錦堂原 告 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炳桔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紀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6,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4,000,000元 利息 14,000,000元 112年1月8日 114年8月18日 (2+223/365) 3% 1,096,603元 1,096,603元 合計 15,096,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