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黃惠纓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