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曹展熙被 告 蔡錦芳
李明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同年11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李明治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11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系爭房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524萬3,519元,顯高於原告對被告蔡錦芳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26日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2,695萬6,7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5萬6,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附表一:
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102建物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000分之4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四樓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000分之42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 10000分之42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二層 10000分之42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四層 99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三層 10000分之42附表二:債權額計算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719萬9,393元 1 利息 719萬9,393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2.22% 8萬132.2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4日 0.222% 7,925.64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175.15元 小計 8萬8,232.99元 179萬9,845元 1 利息 179萬9,845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2.22% 2萬33.01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4日 0.222% 1,981.41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43.79元 小計 2萬2,058.21元 1,350萬元 1 利息 1,350萬元 114年2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2.22% 15萬4,366.03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0日 114年8月19日 0.222% 1萬4,861.84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1,149.53元 小計 17萬377.4元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2.22% 1萬4,597.26元 2 違約金 114年3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0.222% 1,459.73元 小計 1萬6,056.99元 197萬864元 1 利息 197萬864元 114年2月4日 114年8月26日 3.29% 3萬6,240.1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4日 114年8月3日 0.329% 3,215.42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4日 114年8月26日 0.658% 817.18元 小計 4萬272.74元 63萬8,494元 1 利息 63萬8,494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8月26日 3.29% 1萬129.14元 2 違約金 114年3月4日 114年8月26日 0.329% 1,012.91元 小計 1萬1,142.05元 合計 2,695萬6,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