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馬士雄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被 告 馬富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無效。㈡請求撤銷登記於被告名下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於原告名下。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4,753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0,472,880元(計算式:面積72.35平方公尺×144,753元/平方公尺=10,472,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72,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金龍 252 3,548.48 10000分之5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43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巷0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1層:43.23 停車場:15 平台:14.12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