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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漪芳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萬8,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5,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