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余海上
陳建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余柏緯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