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王煜堤
林詩掌被 告 黃美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另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18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萬9,4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周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40萬元 利息 40萬元 108年11月22日 114年9月18日 (5+301/365) 5% 11萬6,493元 2 80萬元 利息 80萬元 108年11月22日 114年9月18日 (5+301/365) 5% 23萬2,986元 120萬元 34萬9,479元 合計 154萬9,4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