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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呂盧菊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被 告 呂碧玉

呂碧華呂碧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被 告 呂鴻昇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北投字第12843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之限制事項(即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即被告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及為他項權利設定)予以塗銷,堪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又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部分,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萬6,000元,據以計算此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萬4,000元〔計算式:(56×1/2+51)×266,000=21,014,000〕,再參照附表所示不動產房屋部分之構造、屋齡、面積及折舊率計算該屋於原告起訴時之建物現值,分別為10萬9,290元、20萬9,795元,此有臺北市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網頁資料附卷可稽,基此,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合計為2,133萬3,085元(計算式:21,014,000+109,290+209,795=21,333,085),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133萬3,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56 2分之1 26萬6,000元 2 臺北市 ○○區 ○○ ○ 000 51 1分之1 26萬6,000元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築物價額試算 建物門牌 主建物面積 1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樓房 第一層:46.53 1分之1 10萬9,290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樓房 第一層:44.66 第二層:44.66 總面積:89.32 1分之1 20萬9,795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