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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廖子涵

廖柏翰林素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瑜文律師被 告 田良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被 告 楊祐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本文、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將菸味飄散侵入其等居住房屋之室內及陽台,並請求被告分別連帶賠償原告相當金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30元(計算式:非財產權上之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財產權上之請求合計30萬4590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總計8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