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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 告 王百山被 告 張嘉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就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4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之全部,及其土地上建物樓房全棟(建號第11776號,即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5樓)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應將上列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以設定為原因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字號:士林字第030750號),予以塗銷(參本院卷第33至42頁之原告民事更正起訴狀、本院114年11月10日、同年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系爭房地價額擇低計算。又系爭房地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200,925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為20,050,306元【計算式:200,925元/平方公尺×總面積99.7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6.92平方公尺+陽臺面積12.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050,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所欲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7,800,000元(本院卷第31頁)。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92,76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