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黃國樑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樓及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426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持有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不存在,並請求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第2項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被告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149號債權憑證(下稱本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原告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下稱本件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542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明第2項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為債權人即被告之執行債權額,倘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查本件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2,225元,及其中147,168元,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6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士簡卷第82頁),即本金162,2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督促程序費用,債權金額合計1,009,064元。又上開執行事件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即本金162,22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督促程序費用,合計939,995元。上開執行事件程序業據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原告現無符合預估解約金扣押標準之有效保單,因執行無著而終結,則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揭執行債權額為準。據此,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009,064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39,995元,依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9,0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10元,尚應補繳10,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一(本件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2,225元) 1 利息 147,168元 95年1月22日 114年8月18日 19.71% - 567,738.82元 2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2月22日 95年3月21日 - 300元 300元 3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3月22日 95年4月21日 - 600元 600元 4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4月22日 114年8月18日 - 1,200元 277,200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 - 1,000元 小計(起訴前附帶請求) 846,838.82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009,064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上開執行事件執行債權額)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2,225元) 1 利息 147,168元 95年1月22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 278,703.82元 2 利息 147,168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18日 15% - 219,965.76元 3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2月22日 95年3月21日 - 300元 300元 4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3月22日 95年4月21日 - 600元 600元 5 違約金 147,168元 95年4月22日 114年8月18日 - 1,200元 277,200元 6 程序費用 1,000元 - - 1,000元 小計(起訴前附帶請求) 777,769.58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939,995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