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抗 告 人 陳映良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相 對 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睫穎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複 代理人 李婷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培堯律師
王智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