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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林謹鶴

林佳慧林敬發李杏依李杏輝李杏文林征雄林敬為黃秋華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45之1第1項規定,補正輔助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原告林謹鶴為本件訴訟行為之證明文書;若輔助人不為同意,則應補正林謹鶴已向本院聲請許可為本件訴訟行為之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規定,補正經全體原告簽名或蓋章、被告完整姓名及兩造之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原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確認契約無效,應表明兩造間就何日所為之何種契約無效)。

五、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該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5-12-23